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李*开诉被告马迎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李*开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迎龙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