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赵**诉被告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11月16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4元,减半收取707元,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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