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戚*甲诉被告戚*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戚*甲于2015年8月31日以u0026ldquo;原被告经法院调解自愿撤诉u0026rdquo;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戚*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戚*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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