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田**与孙**、宫裕航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高*、田**诉被告孙**、宫**、张**、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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