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诉被告朱**、周**、朱**、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周**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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