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与朱**、周**、朱**、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诉被告朱**、周**、朱**、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周**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