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章*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章*因与被上诉人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15)花民一初字第018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章*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章*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章*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诉讼费的负担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