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章*因与被上诉人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15)花民一初字第018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章*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章*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章*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诉讼费的负担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