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徐*、徐**诉被告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徐*、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徐*、徐**提出申请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徐*、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徐*、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黄**与袁**、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汪**与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章*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韩*与马鞍山**山爱心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叶**与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高山与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王*、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沈**与张**、朱**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