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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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