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张某某与安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肖**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张**、李*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程**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荚春花与蚌埠经济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田**与孙**、宫裕航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高*、田**与孙**、宫裕航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