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夏*、周**、周*、周*与濉溪县**有限公司、尹*、周*、天安财产**北中心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夏*、周**、周*、周丽诉被告濉溪县**有限公司、尹*、周*、天安财产**北中心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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