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周**、夏*、周**、周*、周丽诉被告濉溪县**有限公司、尹*、周*、天安财产**北中心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张**与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赵**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孙**、孙*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刘**、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许**与刘**、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余**、汪*等与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朱**与戴讨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