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与被告刘**、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因被告刘**、刘**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本案转为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由小额诉讼程序转为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李**与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刘*、洪杏与国网安徽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周**、夏*、周**、周*、周*与濉溪县**有限公司、尹*、周*、天安财产**北中心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许**与刘**、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刘**、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余**、汪*等与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朱**与戴讨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俞**与周**、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