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陈**与被执行人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城市人民法院(2015)桐民一初字第0096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执行款166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49元,申请执行费149元,合计16998元。由于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张**银行存款16998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