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汪*、汪*、余金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且该和解协议在执行期限内不能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对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岳*一初字第007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李**与刘**、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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