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李**与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2015)松执字第0063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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