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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万松勤与葛*、姚**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庞**、万**因与被上诉人葛*、姚**、候朝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2)涡民一初字第016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审理时,庞**、万松勤申请追加与死者庞可共同喝酒的尚**等人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一审法院未予追加,属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2)涡民一初字第0160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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