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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金*诉被告王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钱金*于2015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钱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钱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钱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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