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与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必须以胡**诉东至县公安局关于行政撤销纠纷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应将本案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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