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必须以胡**诉东至县公安局关于行政撤销纠纷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应将本案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程**与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王三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徐**与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孙**与汪**、刘**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汪*与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钱宝山与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檀华贵、檀柳枝与胡**、檀金木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汪梦其与高鹏程、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沈**与江五红健康权纠一审民事裁定书
钱**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