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刘**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5)东*一初字第0029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限期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王**在相关金融机构的存款,限额为4838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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