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其与被执行人高鹏程、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734.05元,已执行标的0元(被执行人直接交付申请人处款项可抵付欠款),剩余执行标的3734.0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外出务工,无法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5)东*一初字第003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