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与被执行人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5917.94元及利息,已执行标的0元,剩余执行标的5917.94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徐**家庭经济困难,暂无履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5)东*一初字第003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