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石**与方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与被告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未预交案件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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