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与被告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未预交案件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邹**与上诉人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上诉人丁**与被上诉人夏*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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