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邹**与上诉人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邹**因与上诉人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15)贵民一初字第00450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邹**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上诉人邹**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15)贵民一初字第0045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768元,退回邹**500元,退回**建社268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