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诉被告陈**、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陈**、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48元,已减半收取174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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