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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安徽康**责任公司、安徽康**责任公司宁国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安徽康**责任公司、安徽康**责任公司宁国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5年10月13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2719元,减半收取1359.5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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