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安徽康**责任公司、安徽康**责任公司宁国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5年10月13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2719元,减半收取1359.5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王**与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高可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徐**与水三子、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陈**、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袁**与毛地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邹**与上诉人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耿**与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吴**与黄**、曾**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黄**、曾**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吕**与汪大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