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吕**与被执行人汪大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宁*一初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宁*一初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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