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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中华与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芦中华因与被上诉人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5)东*一初字第00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因上诉人芦中华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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