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高可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2014)宁*一初字第013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4)宁*一初字第0130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