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高可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高可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2014)宁*一初字第013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4)宁*一初字第0130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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