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刘**与被告黄**、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刘**于2015年4月10日以该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徐**与水三子、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许**与耿**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袁**与毛地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鲍官长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向志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高可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陈**、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安徽康**责任公司、安徽康**责任公司宁国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耿**与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