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达成和解为由撤回对被告覃**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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