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胜诉被告江五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沈*胜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沈**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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