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法定代理人郭**)诉被告谢**、陈*、谢**、王**、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谢**、陈*、谢**、王**、王**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郭**(法定代理人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郭**(法定代理人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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