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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与张*、张**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陈**,安徽**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男,199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

委托代理人:朱**,安徽**事务所律师;

张**,安徽**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男,1989年7月7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

委托代理人:程雪楼,东至县洋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男,199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

委托代理人:罗*,安徽**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民医院,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

法定代表人:吕**,院长。

委托代理人:潘小东,安徽**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传,男,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

原告洪**与被告张*、张**、张*、刘*、安徽**民医院、金*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被告张**于2015年6月10日申请追加金*传、安徽**民医院作为被告参加诉讼,2015年10月8日被告张**撤回对东**民医院追加为被告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张**申请撤回对安徽**民医院追加被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被告张**撤回对安徽**民医院追加为被告的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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