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林*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林*与被执行人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梅*初字第8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林*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标的赔偿金70894.37元,案件受理费31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信息,均无果,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的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的执行程序,故应终结本次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梅*初字第886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闽**民法院作出的(2014)梅*初字第88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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