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现因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原告基于此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1元,减半收取35.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温**与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齐**与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林*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例
林**与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林**与商志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林**与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陈**与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胡**与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