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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现因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原告基于此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1元,减半收取35.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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