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徐**与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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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美诉谢**、谢**、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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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林**、丁**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林**与陈**、陈**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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