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林**与陈**、陈**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与被告陈**、陈**、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林**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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