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与被告陈**、陈**、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林**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刘*美诉谢**、谢**、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胡**与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与林**、丁**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林**与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林**与蒋**、蒋**、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洪草稻与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叶*与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中国人民财**门市分公司、厦门华**发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