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林**与蒋**、蒋**、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诉被告蒋**、蒋**、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蒋**、蒋**、林*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林**在本案诉讼期间以其与被告蒋**、蒋**、林*已协商解决并已实际支付赔偿款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蒋**、蒋**、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林**撤回对被告蒋**、蒋**、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0元,由原告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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