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胡**与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在本院指定的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亦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故可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胡**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