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在本院指定的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亦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故可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胡**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徐**与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林**与商志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林**与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陈**与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温**与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林**与蒋**、蒋**、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美诉谢**、谢**、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与林**、丁**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林**与陈**、陈**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