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厦**限公司、厦门市**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因需要时间与被告和解,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厦**限公司、厦门市**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厦门**限公司、厦门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