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与被告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郭**因需要时间与被告徐**和解,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徐**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对被告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47.5元,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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