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蓝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王*与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郭**与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厦门**限公司、厦门市**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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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陈**等与厦门市同安区洪塘镇龙泉村第27村民小组、厦门市同**村民委员会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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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厦门**有限公司、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周到与蔡**、叶**、叶**、陈**、厦门集**有限公司、厦门市**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