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杨**与被执行**易有限公司、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8日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42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房产及银行账户,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8日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42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