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查封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厦门**民法院作出的(2015)集民初字第18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郑**人民币122281元(包括本金120573元、执行费1708元)和加倍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财产。

查封、扣押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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