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饶连连与被告卓**、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饶连连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卓**、叶**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饶连连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卓**、叶**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饶连连撤回对被告卓**、叶**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饶连连负担,款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