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与被告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杜**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陈*、陈**等与厦门市同安区洪塘镇龙泉村第27村民小组、厦门市同**村民委员会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冯**与蔡**、叶**、叶**、陈**、厦门集**有限公司、厦门市**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张**、杨柳、王**与福建**限公司、厦门世**有限公司、厦门**有限公司、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厦门**有限公司、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周到与蔡**、叶**、叶**、陈**、厦门集**有限公司、厦门市**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查封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黄**与被执行人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解封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尧智慧与被执行人刘*、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终本裁定书
郭**与郭**、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殷**与余**、刘**、史**、罗某某、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