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殷**与被告余**、刘**、史**、罗某某、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林达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使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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