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建设、郑**、杨*、郭**与被告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建设、郑**、杨*、郭**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郭建设、郑**、杨*、郭**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查封裁定书
杜**与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黄**与被执行人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解封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尧智慧与被执行人刘*、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终本裁定书
郭**与郭**、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黄**与被执行人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查封裁定书
黄**与厦门**限公司、厦门市集美区金**洗涤服务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执行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