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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厦门**限公司、厦门市集美区金**洗涤服务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厦**限公司、厦门市集美区金**洗涤服务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厦门市集美区金**洗涤服务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申请撤诉,属于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对被告厦门市集美区金洁仕洗涤服务部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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