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厦**限公司、厦门市集美区金**洗涤服务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厦门市集美区金**洗涤服务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申请撤诉,属于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对被告厦门市集美区金洁仕洗涤服务部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查封裁定书
杜**与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黄**与被执行人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解封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尧智慧与被执行人刘*、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终本裁定书
郭**与郭**、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执行案例
姚**与刘**、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