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执行案例

案件描述

原告李**与被告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厦门**民法院于2015年4月3日作出的(2015)厦民终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偿还人民币490001.2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杨**名下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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