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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叶德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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