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