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姚**与被执行人刘**、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查封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姚**与被执行人刘**、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集民初字第23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姚**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刘**、于*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9月2日受理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刘**、于*的财产共计人民币8092.60元(包括应支付申请款项7867.60元、执行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175.00元)和加倍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